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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信息来源: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19-04-24 10:04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列在降成本各项工作首位,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务院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牛鼻子”,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并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形成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几年,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放管服”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超过40%,不少地方超过70%;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国务院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70%以上;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90%;外商投资项目95%以上已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尤其是商事制度明显简化。工商登记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前置审批事项压减87%以上,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深化,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时间大幅缩短,便利化程度大为提高。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包括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商事制度改革、市场公平竞争、行政执法、“互联网+政务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8个方面29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政策依据、执行时间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序号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

一、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二、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3.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4.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探索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5.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9月8日)

2017年9月8日(文件签发日期)

二、行政审批

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24号)

2018年2月11日(文件签发日期)

 

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原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2018年7月28日(文件签发日期)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2017年9月22日(文件签发日期)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详见原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2017年1月12日(文件签发日期)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详见原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2016年2月3日(文件签发日期)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详见原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2015年10月11日(文件签发日期)

国务院决定取消13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原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

2016年2月3日(文件签发日期)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详见原文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2015年5月10日(文件签发日期)

10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详见原文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2015年2月24日(文件签发日期)

11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详见原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2014年10月23日(文件签发日期)

12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详见原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014年7月22日(文件签发日期)

13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2014年1月28日(文件签发日期)

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4 

15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详见原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2017年1月12日(文件签发日期)

16 

17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详见原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2016年2月3日(文件签发日期)

18 

19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详见原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2015年10月11日(文件签发日期)

20 

21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2015年4月27日(文件签发日期)

四、商事制度改革

22 

在2017年底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3个月压缩到2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9个月压缩到8个月

《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 (工商标字〔2017〕213号)

2017年11月14日(文件签发日期)

 

23 

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四、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

2018年5月29日(文件签发日期)

 

24 

一、明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 

按照《意见》对整合证照事项条件的要求,经总结各地做法,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二、完善工作流程 

“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

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 “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2018年3月1日(文件签发日期)

 

25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二、货物放行后,进出口企业、单位可到现场海关领取税单第1联。

三、除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应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与海关办理税单第2—5联交接手续,防止税款延压入库。

《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

2017年9月21日

 

26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建议将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2017年5月7日(文件签发日期)

27 

二、认真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全面实行“多证合一”

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区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要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2017年5月5日(文件签发日期)

28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共享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上述信息。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信息查询、核实制度。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五)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健全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

2016年6月30日(文件签发日期)

29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详见原文件)
  (三)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四)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
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五)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六)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七)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八)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九)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十)防范化解风险。(十一)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十二)探索综合执法模式。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三)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十四)推进行业自律。(十五)鼓励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2015年10月13日(文件签发日期)

30 

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做好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2015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2015年6月23日(文件签发日期)

五、市场公平竞争

31 

二、放宽市场准入(详见原文件)
  (四)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五)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六)禁止变相审批。(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九)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十)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十一)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十二)强化风险管理。(十三)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十四)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十六)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十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十八)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十九)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二十)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二十一)解决多头执法。(二十二)消除多层重复执法。(二十三)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二十四)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二十五)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二十七)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二十八)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二十九)健全法律责任制度。(三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国务院关于促进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2014年6月4日(文件签发日期)

32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详见原文件)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五)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十六)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十九)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二十)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二十三)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016年5月30日(文件签发日期)

33 

二、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

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12日(文件签发日期)

六、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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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组织对部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事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交通运输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交通运输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部机关和部直属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22项,由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处罚对象和设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
  二、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部机关和部直属系统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共23项,由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和设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
  ……

  四、后续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一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7年9月30日前公布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收费事项清单。同时,对照清单开展排查整治,严格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行为,全面摸排和清理纠正各种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滥处罚、重复检查、违规收费行为。
  二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清单的监督管理,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调整,及时对清单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是结合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基准裁量制度、联合执法常态工作机制,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形成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长效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2017年第34号)

2017年08月31日(文件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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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14.根据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的要求,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双随机联查的牵头工作,推动实现今年底本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同级其他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安排,发起涉及各自领域的双随机联查。

15.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双随机联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相关工作机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的各类市场主体。

16.在双随机联查工作的操作中,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会同各部门,科学选取各部门此次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范围,统一进行抽取,生成双随机联查工作任务。在抽查检查过程中,要科学整合检查内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兼顾各部门业务需求,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完成计划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要统筹做好抽查结果统一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和依法公示工作。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

2017年6月27日(文件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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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统一公示平台。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

2017年1月19日(文件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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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三、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
(三)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2015年7月29日(文件签发日期)

七、“互联网+政务服务” 

38 

二、优化再造政务服务

(一)规范网上服务事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能全面梳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7年底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管理,规范事项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政务服务奠定基础。

(二)优化网上服务流程。优化简化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建立网上预审机制,及时推送预审结果,对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群众分享办事经验,开展满意度评价,不断研究改进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畅通互联网沟通渠道,充分了解社情民意,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等热点问题,积极有效应对,深入解读政策,及时回应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

(三)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做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四)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加快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逐步形成全国一体化服务体系。开展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办事需求,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预约查询、证照寄送,以及在线支付等服务;依法有序开放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

(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2016年9月25日(文件签发日期)

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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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脱钩任务和措施(详见原文件)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

2015年6月30日(文件签发日期)


脱钩试点重点围绕“五分离、五规范”展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0号)

2015年7月31日(文件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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