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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信息来源: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19-04-24 10:04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更好服务“三农”,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扩大就业。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2013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大差异化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2017年6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2.6万亿元,是2012年末的1.95倍,占全部企业贷款的32%。

今年3月28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同时,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初步测算,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决定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2017年5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提升服务能力。2016年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一是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推广无还本续贷。采取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探索其他动产质押融资试点。三是坚决清理整顿融资过程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支持金融、融资担保机构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减费让利。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额存单、可转换票据、集合债券等产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各地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更好发挥融资担保和保险的增信分险作用。

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要求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出6点要求,特别是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此前,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关于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七不准"规定:一是不得以贷转存;二是不得存贷挂钩;三是不得以贷收费;四是不得浮利分费;五是不得借贷搭售;六是不得一浮到顶;七是不得转嫁成本,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47条政策措施,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政策依据、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序号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同时,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初步测算,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8年3月28日)

2018年3月28日(会议日期)

小微企业

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2018年6月25日起

小微企业

二、 合作方式

(一) 建立“银商合作”机制。

工商总局与银监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合作具体事宜,对合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共同推进“银商合作”。银监会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工商总局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主协商的前提下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信息、数据信息共享等合作。

三、 主要内容

(一) 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工商总局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栏目,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通过系统自动筛选功能,为用户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可直接点击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二) 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信息互通互联。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工商总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小微企业相关数据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工商总局反馈相关数据信息。

(三) 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工商总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交换逃废银行债务及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推动小微企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小微企业信用环境。

工商总局 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展“银商合作”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7〕162号

2017831

 

小微企业

第三章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811日起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三是推动国有大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在基层落地,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担保等贷款增量或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实施定向降准,并适当给予再贷款支持。支持扩大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四是大力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尽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向市县延伸,3年内建成覆盖省、市、县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农业企业融资发展予以支持。

五是适度放宽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有关商业贷款记录的限制条件,简化抵押权续期登记、不良资产处置等流程。加快金融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帮助小微企业及时便捷获得金融服务。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7年9月27日)

2017年9月27日(会议日期)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六)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机构突出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止脱实向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银税合作、资产证券化等合理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督促商业银行落实有关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的监管政策,制定内部制度办法;鼓励大型银行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升客户信息采集与分析能力,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探索发放信用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强化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功能,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等方面的政策。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坚持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于基础较好、暂时遇到困难的骨干企业,继续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合理界定破产企业国有股东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

2017年6月16日(文件签发时间)

实体经济

(七)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完善主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完善新三板分层管理,推动融资制度规则创新,完善摘牌制度,修订《股票转让细则》。加快推动优先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继续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

2017年6月16日(文件签发时间)

实体经济

(八)发挥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作用。指导地方政府完善对其投资、管理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政策,推动政府投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尝试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等方面按一定比例分担代偿责任,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尽快转入实质性运营。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

2017年6月16日(文件签发时间)

实体经济

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2017年10月1日起

小微企业

10 

二、加大银税信息交流力度
(三)扩大纳税信用信息主动推送范围。税务部门推送的纳税信用信息,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拓展至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
  (四)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守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依法合规提供所查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推动合作渠道多样化。鼓励税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专线、搭建系统平台等方式实现数据直连,将银税信息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继续推广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银税合作模式,研究探索通过税务部门与银监部门签订“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持续扩大参与“银税互动”商业银行的范围和数量。
 三、推动银税合作创新
(六)拓展“银税互动”受惠面。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鼓励将“银税互动”同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研究推出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优化信贷资源供给结构,支持进出口贸易和企业“走出去”,助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发展。
  (七)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融合税务数据与多维度企业信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研究探索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发展,积极创新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对于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减少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错配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
  (八)深化银税合作领域。鼓励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多领域纳税服务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加强在自助服务、委托服务和服务体验方面的银税合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流量大、综合性银行服务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为纳税人提供税务、银行一体化自助服务。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

2017年5月4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11 

  (二)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前明确融资需求,在签署合同时注明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地方政府要督促政府采购部门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服务时,要及时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核对合同信息等方式确认合同真实性,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
  (三)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经信)、商务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平台,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带头营造守法诚信社会氛围。逐步实行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名单制,重点将本地区应付账款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纳入名单管理。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开展反向保理融资业务,以点带链、以链带面,形成规模业务模式和示范效应,惠及更多小微企业。
  (四)优化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
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要积极回应企业通过平台推送的融资需求信息,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加强贷后管理和企业现金流监管,通过平台确定回款路径,及时锁定债务人到期付款现金流。完善应收账款融资规章制度,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改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商业保理公司要专注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服务。
  (五)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
人民银行要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相关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查询、登记。支持应收账款融资主体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保理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资产证券化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基础资产转让登记、资产转让交易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资产转让登记,避免权利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六)优化企业商业信用环境。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平台每月报送债务人的付款信息,丰富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应收账款债务人及时还款约束机制,规范应收账款履约行为,推动优化社会整体商业信用环境。积极推进信用担保、信用保险机构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协助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人民银行逐步向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非银行融资机构开放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资委 银监会 外汇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银发〔2017〕104号

2017425(文件签发时间)

小微企业

12 

八、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商业银行要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要求,制定和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小微企业授信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办法。

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框架下,鼓励试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稳步扩大试点银行和信托机构范围;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依法合规批量转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

2017320日(文件签发日期)

小微企业

13 

(详见原文件)

一、高度重视和持续改进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和科技型中小制造企业的金融支持。(二)突出支持重点,改进和完善制造业重点领域和关键任务的金融服务。

二、积极发展和完善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

(三)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差异化优势,形成金融服务协同效应。(四)完善银行机构组织架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五)规范发展制造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六)加快制造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三、创新发展符合制造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制和金融产品体系

(七)优化信贷管理体制。(八)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九)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十)完善制造业兼并重组的融资服务。(十一)切实择优助强,有效防控风险。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对制造强国建设的资金支持

(十二)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十三)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十四)支持制造业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十五)支持制造业领域资产证券化。

五、发挥保险市场作用,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

(十六)积极开发促进制造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十七)扩大保险资金对制造业领域投资。

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制造业企业“走出去”

(十八)拓宽制造业“走出去”的融资渠道。(十九)完善对制造业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组织保障

(二十)深入推动产业和金融合作。(二十一)加大货币信贷政策的支持力度。(二十二)优化政策配套和协调配合。(二十三)加强监督引导和统计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

2017年3月3日(文件签发日期)

制造业企业

14 

(八)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八条

2016年8月8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15 

(九)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九条

2016年8月8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16 

(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条

2016年8月8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17 

(十一)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已批准民营银行的筹建工作,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稳妥推进民营银行发展,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一条

2016年8月8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18 

(十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二条

2016年8月8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19 

(十三)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化程序,合理扩大企业发行外债规模,放宽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的比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影响。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三条

2016年8月8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20 

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着力加强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综合运用多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预调、微调,保持流动性水平适度和货币市场稳定运行,引导货币信贷平稳增长。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兼并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的力度和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化解过剩产能和库存。继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齐工业软硬基础设施短板,提高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为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21 

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二)落实差别化工业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制定出台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指导意见,推动金融业全方位服务“中国制造202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贷款首付比例,合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有色、建材、船舶、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工业企业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制定银企对接行动方案,积极推动银企信息对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22 

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三)加快工业信贷产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紧密结合工业创新,加快发展支持工业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入挖掘工业增长潜力,积极培养工业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工业领域“互联网+”行动,促进传统产业、大企业与市场迅速对接,实现工业制造企业和网络融合,着力改造工业发展传统动能。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积极支持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自主品牌、商标专用权等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消费品领域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等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23 

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四)改进工业信贷管理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方向,强化目录管理、标准管理等手段的约束力,提高“白名单”、“黑名单”的参考价值。加强金融机构同业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授信,保持对工业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24 

二、加大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加大工业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鼓励工业企业扩大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方式。对运作规范的工业企业,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支持其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拓展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市场。积极发展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25 

二、加大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六)提升各类投资基金支持能力。加快组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运作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地方加大投入,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优化专项建设基金投向,支持有助于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程等,继续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探索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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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七)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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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不断提高工业保险服务水平。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推动保险公司尽快开发出更符合新能源汽车风险特征的专属保险产品。扩大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对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投入。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快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等资产管理产品创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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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

(九)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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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

(十)探索推进产融对接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支持大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有效防范风险,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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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

(十一)优化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环境。进一步取消或简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优化审核流程,落实好分行业审核机制,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和透明度。研究完善并购重组股份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发挥市场在兼并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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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

(十二)扩宽工业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工业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允许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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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

(十三)完善对工业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简化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核准程序,鼓励境内工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工业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优化对外人民币贷款项目管理,鼓励工业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贷款和投资。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实现应保尽保。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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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

(十四)加强对工业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支持。进一步提高“两优”贷款支持力度,支持生产型海外项目建设。鼓励中国企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境外项目合作。推动工业企业用好“外保内贷”政策,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支持国内工业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别企业开展多方面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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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风险防范和协调配合

(十五)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稳妥做好“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充分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脱保”企业、个人形成强有力约束。督促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及户数等政策。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风险监测体系,督促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及时处置化解风险隐患,同时注意处置风险的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35 

六、加强风险防范和协调配合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对集中度较高的重点行业,明确优质骨干企业名单,通过引导金融资源集中支持,确保行业稳定发展。通过严格实施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措施,加快推动不符合行业规范的企业主动升级或加快退出,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研究加大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为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提供适当的正向激励。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责任,为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36 

二、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三)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投放进度

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2016年1季度末前向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报送内容应包括本行各一级分行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额度。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自身战略定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四)拓展服务渠道,优化机构布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渠道。线上要大力推广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新型终端,线下要突出机构建设的专营定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继续推进专营机构建设,在总行设立专门业务管理部门,一级分行设立专门部室,二级分行以下安排专人专岗。地方性法人银行要继续向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进行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改革。要积极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

(五)丰富服务手段,支持创业创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授信、支付结算、资产管理、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要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进一步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定授信准入门槛,创新抵质押方式,推进发放信用贷款。对科技创新创业型小微企业,允许有条件的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探索投贷联动融资服务。要积极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

(六)改进贷款期限管理,加大尽职免责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和实际用款需求创新贷款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要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分类,配套改进信贷管理系统。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通过信贷展期、借新还旧等贷款重整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不能一刀切,简单压贷、抽贷、断贷。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高出当年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可免予追究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4号

2016年2月6日(文件签发时间)

小微企业

37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五条

2014年10月31日(文件签发时间)

小型、微型企业

38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六条

2014年10月31日(文件签发时间)

小型、微型企业

39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七条

2014年10月31日(文件签发时间)

小型、微型企业

40 

三、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切实整治层层加价行为,减少监管套利,引导相关业务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三条

2014年8月5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41 

四、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

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商业银行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在商业银行和相关中介机构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自查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加强专项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四条

2014年8月5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42 

五、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五条

2014年8月5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43 

六、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引导商业银行纠正单纯追逐利润、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经营理念,优化内部考核机制,适当降低存款、资产规模等总量指标的权重。发挥好有关部门和银行股东的评价考核作用,完善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评价体系,合理设定利润等目标。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冲时点”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六条

2014年8月5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44 

七、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积极稳妥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特色中小金融机构,促进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优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培育立足本地经营、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引导金融机构在基层地区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七条

2014年8月5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45 

八、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继续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发展。逐步扩大各类长期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范围和规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各类长期投资资金予以税收优惠。继续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规模。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发行规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八条

2014年8月5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46 

九、积极发挥保险、担保的功能和作用

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开展“保险+信贷”合作。促进更多保险资金直接投向实体经济。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九条

2014年8月5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47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2014年7月23日(文件签发时间)

小微企业

48 

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用于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程建设等,鼓励发债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2013年7月23日(文件签发时间)

小微企业

49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七不准”规定

2012120(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50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四公开”规定

2012120(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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