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正确把握严明纪律、严格执纪执法与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工作失误、激励担当尽责的关系,切实营造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可以免责的,即免责,不影响对干部的任用
1.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2.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工作出现非故意过错,情节或后果不严重的;
3.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未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
5.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